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建立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制度。

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商品林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