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森林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适地适树,造管并重,崇尚自然,保护现有植被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