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经批准的森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