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森林建设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建设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