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缴存第九条已废止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矿种和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提出保证金缴存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