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将科技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把科技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的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