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