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七条已废止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经研究论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积极采纳。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单位考评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