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责令改正,予以教育、批评、通报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过错导致重大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履行登记、转送、交办、复查、复核、督办等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七)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