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