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对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一)信访事项已经解决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的,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答复;

(二)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三)对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