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对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一)信访事项已经解决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的,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答复;(二)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对代表人作出答复;(三)对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