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