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二条已废止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