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军事单位违反规定设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的,由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予以收缴,并给予警告。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破坏军事设施的,依法给予军纪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