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保护范围第十二条已修改军事禁区(不含空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一般应当与获批用地范围一致。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军事设施需要适当扩大保护区域的,应当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军区审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