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青少年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其他人员接受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