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饲养的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下列品种:(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二)大型犬。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犬只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