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