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自治旗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在其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取水量取水。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水资源预测核定下一年度用水量。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