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下列临时应急取水免于办理取水许可:

(一)为农牧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前款规定的取水,应当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及时报经有关部门同意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应急取水转为正常取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