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应当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行业依法组建、参加行业协会、同业商会。参加或者退出行业组织、同业商会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强制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