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乡镇企业、工商、税务、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