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二)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绩效信息的;(五)造成;

(六)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八)(九)阻挠、变相阻挠绩效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理权,或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等绩效信息的;

(十)打击报复绩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