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第三章 绩效评估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政府及部门对绩效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绩效评估意见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绩效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绩效管理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