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绩效评估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二)评估动员和前期准备。

(三)自我测评。政府及部门依据既定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对绩效目标及职责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测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提交绩效管理机构。

(四)指标考核。绩效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机构采集和整理评估信息,汇总和查访核实基础资料、数据,对被评估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满意度测评。由绩效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机构,根据绩效评估内容设计服务对象测评表和社会公众问卷调查表,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进行。

(六)综合评估。由绩效管理机构对自我测评、指标考核、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复核和分析,形成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七)建立评估档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