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有效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居民及宗教组织在本市从事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