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居民及宗教组织在本市从事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