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狩猎、捕捞、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