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重视民族文化遗产原生形态保护,禁止随意改变原貌,禁止歪曲民族文化遗产的原意,保护措施应当尊重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原生形态保存完好的村寨、街巷、院落和其他特定场所,可以确定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