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农药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或者拒不办理农药经营相关手续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的;

(四)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