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经营者承担农药安全处理费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农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