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制、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农药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二)不得在河流、水库、渠道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装药配药施药器械;

(三)使用后的箱、瓶、袋等农药包装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予以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四)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后,应当在施药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施用农药后的农作物,在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载明的安全隔离期内,不得采收、出售;

(六)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七)不得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农药。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