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经营下列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包装物上没有说明书和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五)已经撤销登记的农药;

(六)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已经报废的农药;

(七)假农药、劣质农药。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