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在地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地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脱坯、沤肥种植作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

(四)任意利用地方公路和公路过沟灌溉、排水;

(五)其他影响地方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