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第五章 地方公路路政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在地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地及其他设施;(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脱坯、沤肥种植作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四)任意利用地方公路和公路过沟灌溉、排水;(五)其他影响地方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