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规划,县道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道、村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专用公路的建设规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

依照统一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地方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