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