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含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发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农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