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技资金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