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整合市级各类财政性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统筹使用,提高科学技术经费使用效率。

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持以下自主创新活动:

(一)对促进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二)为在本市实施的国家级或者省级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三)支持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购置科学技术仪器以及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器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四)支持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转化、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化、产学研联盟、国际科技合作、社会事业、软科学研究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

(五)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六)支持科学技术普及和自主创新人才培养;

(七)科学技术奖励;

(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九)对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项目予以扶持;

(十)其他与国家、省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自主创新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