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第八条有效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及时。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工作;(二)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三)给委托单位回扣或者购买鉴证物品;(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