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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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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价格鉴证机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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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