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具体从事价格鉴证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