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在价格鉴证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