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价格鉴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

(二)受理;

(三)调查、勘验、测算、论证等;

(四)作出结论;

(五)送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