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乡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征百分之十的所得税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机构收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应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