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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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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三)因其他情形需要修改或废止的。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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