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五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三)因其他情形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