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