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