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照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按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各方面对重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就征求意见和协调处理情况予以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