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照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按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各方面对重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就征求意见和协调处理情况予以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