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