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工程预决算、税务代理、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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